新京报记者从广州市住建委获悉, 昨日发布的《关于对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(征求意见稿)》拟规定,自持租赁住房,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整体申请登记,不得分割、销售、转让及拆分抵押。
该意见稿明确,房地产开发企业、村集体可自主出租经营,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等合作出租经营新增租赁住房。自持租赁住房,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整体申请登记,不得分割、销售、转让及拆分抵押。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破产、合并重组、股权转让等特殊情形的,自持租赁住房应整体转让,转让后继续用于租赁,并按租赁合同保持原有租赁关系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,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整体申请登记,不得分割、分拆销售、分拆转让及分拆抵押。租赁住房在项目宣传推广时,不得诱导、引导和强迫承租人参与任何有金融风险的行为,不得出现“投资”“升值”“名校”“首付”“月供”“不限购”“不限贷”等涉嫌误导、欺骗和虚假宣传字样。
该意见稿还明确,新增租赁住房的经营实行市场化机制,不限定承租主体,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参考《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》并结合市场水平协商确定。经政府部门按市场价格团租后,用作公共租赁住房(人才公寓)的,其承租对象、租金价格和管理要求按照公共租赁住房(人才公寓)相关规定执行。新增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,租金收取鼓励押一付一,押金* 高不得超过月租金二倍,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不得超过一年。该通知有效期5年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早在2017年10月31日,北京市规土委和住建委联合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》就指出,集体租赁住房在取得项目建设相关批准文件后,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不 动产权利证书(土地使用权)。权利证书按项目整体核发,并注明: 仅用于租赁住房建设,未经批准,不得出让、转让,不得转租,不得改变土地用途,不得出售。项目建成后,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(房屋所有权),权利证书按项目整体核发,均不予分割办理单元产权证书,权利证书应注明:仅用于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不得出售。
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袁秀丽 校对 李铭
免责申明:本文为转载,对于本文内容我们致力于保护原作者版权,转载仅为更好地传播信息,别无他用,如涉及侵权,请尽快与我们联系删除,谢谢!